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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兩大直轄市已有明文規定新建案審查需符合一定的屋頂綠化要求:

 

一:新北市

     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七條:

    下列地區或建築應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執照:

(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6000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0000平方公尺建築。

(二)廣場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工程預算3000萬元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及工程預算5000萬元以上之公共設施。

(四)都市更新單元。

(五)申請容積達基準容積之1.5倍以上之建築基地。

(六)保護區建築面積200平方公以上之開發申請案。

(七)樓地板面積6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八)採立體多目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及建築基地面積在6000平方公尺以上
者。

(九)基地經新北新都設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新北市政府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
或工程。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條:

建築基地屬本要點第17點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執照
者,屋頂應設置1/3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情況特殊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綠能設施或設備係指下列設施而言:

 

(一)屋頂綠化:在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

(二)太陽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
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綠屋頂:屋頂或露台之平台建議以綠屋頂(薄層綠化)設計,以有效到該平台降熱降
溫之目的,並可截留雨水減緩雨水逕流量。新建建物之屋頂、露台綠化其可綠化面積應
達屋頂面積之1/2以上。

 



二:高雄市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已於今年11月通過一讀。

草案規定:第一類和第二類建築物,如新建12層以上大樓、工廠和其它實施都市設計審
議之新建建築物都需辦理《屋頂綠化面積應達屋頂層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建築基地
應實施基地綠化設計》

 

 

        關於綠屋頂設置的相關工法、材料與設計規畫等資訊,歡迎洽詢藍山園藝有限公司 0932-56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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